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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
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英文名称:CHINESE MARTIAL ARTS INSTITUTE OF CULTURE AND TRAINING),英文缩写:CMAIOCT。
第二条 本院性质
本院是由从事中华武术运动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武术实践的各级各类人员组成的,专门进行中华武术文化研究、咨询、交流、培训、展演,组织文体赛事,以推动全世界中华武术文化交流和发展为己任的非政府(NGO)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院宗旨
调动中华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弘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普及武术运动,带动武术产业,提高武术技术水准,积极推进中华武术走向世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人类健康造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武术教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接受国家公安部、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警署等相关国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住所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罗家坟村村民委员会南150米纳兰园西路59号 。
香港:中国香港九龙旺角 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04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业务范围
一、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以发展中华武术文化为己任,为全世界热爱中华武术文化的人士建造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
二、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武术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华武术文化向科学化、规范化、实用化、普众化和健康化“五化”发展。
三、参与国际武联、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武术协会及世界各国武术协会、组织的有关武术运动、武术文化研究,武术赛事等相应事宜。
四、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与国内外武术团体、俱乐部、高校等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内外武术活动。
六、邀请、接待国外(境外)的武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武术专家学者到国外(境外)访问、讲学、交流。
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武术文化产业。以武促文。
第三章 分院
第七条 分院设立
为广泛而深度推动中华武术文化的研究,经本院特别授权机构(北京蕴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严格考核提请,可在大陆地区授权设立“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省分院、**市分院、**区(县)分院”等三级分院(原则上:一级分院为省级/直辖市级分院;二级分院为直辖市区级及普通地市级;三级分院为普通区县级分院,一个区域内仅设一所分院,其它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团体会员)。申请设立各级级分院的馆校或武术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分院的申请条件:
(一)拥有合法手续
(二)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不小于300平米自主训练场地;
(三)拥护本院章程和遵守本院有关规定;
(四)按程序向本院提交分院设立申请书、单位章程、单位组成人员等材料;
(五)积极开展武术文化活动,坚决维护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声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赛事及活动。
二、二级分院的申请条件:
(一)“(一)、(三)、(四)(五)”条同上;
(二)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不小于150平米自主训练场地;
三、三级分院的申请条件:
(一)“(一)、(三)、(四)(五)”条同上;
(二)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不小于150平米自主训练场地;
(三)三级分院不授权给以武术赛事承办为主营业务的文化公司。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作为中华武术文化的研修、推广机构,为更好地发展中华传统武术文化,本学院特设“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中国功夫协会”,并授权各分院在所辖区域内吸纳中国功夫协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院中国功夫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一)经所属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武协、行业武协、高等学校武协及其它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院团体会员(区域内已经设立分院的,可申请团体会员);
(二)拥护本院章程和遵守本院有关规定;
(三)向本院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章程、单位组成人员等材料;
(四)积极开展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院的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院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向本院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简历;
(四)年满16周岁。
(五)在个级别武术赛事取得过优异成绩者,年龄要求可放宽至10周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办学资质证书等;
(二)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院常务理事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和简历;
(二)经本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院常务理事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对本院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院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四)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获得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六)有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关心中华武术事业的发展,参加中华武术发展的研讨;
(二)获得本院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三)凭会员证,优惠或优先参加本院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四)有权批评和制止损害本院声誉的行为;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院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院提交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二、个人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和支持武术活动,推动武术运动的普及,向本院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二)维护本院的声誉;
(三)遵守本院的各项纪律,弘扬武德精神;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其会员资格立即丧失,但会费不退还;会员入会需缴纳会费,不按规定日期向本院交纳会费的会员,本院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予以中止会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各级分院院长、团体会员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院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推动武术文化运动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了杰出服务的个人,年龄40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下设荣誉院长、荣誉院士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4年。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院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院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院院长在缺席的情况下,可委托秘书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受本院院长之委托,行使本院院长之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院下设办公室、教练教学专家委员会、教育科研专家委员会、裁判员专家委员会、段位评审专家委员会、赛事交流专家委员会及教材推广委员会等专门办事机构。
办公室、各委员会均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办公室及各委员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同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理事会讨论确定。
其中,教练教学专家委员会、教育专家委员会、裁判员专家委员会、段位评审专家委员会、赛事交流专家委员会等各专家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不得超过9人。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资格为:
一、获得中华武术段位八段以上者(或中国武术高段位七段以上)。
二、各拳种的省级以上传承人。
三、国家一级以上资格的武术裁判员。
四、在全国性武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者。
五、能够推动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活动家。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及各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院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管理印鉴、文件、档案、数据等;
(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各种会议、活动全部工作的筹备和落实;
(五)接待来访、咨询事宜等;
(六)负责项目文化商务合作、市场开发等盈利性工作。
二、教练教学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教练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二)推荐和选拔优秀教练员;
(三)武术教练员等级考核评定;
(四)指导和监督优秀教练员的选派工作等。
三、教育科研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对武术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研和探讨;
(二)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编撰武术教学训练材料;
(四)负责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等。
四、段位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全国各分院武术学员段位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二)组织和指导全国各分院学员武术段位等级活动及最终考核评定;
(三)段位证书的印制、发放、核实、整理、归档等;
(四)指导和监督全国武术段位考核的过程,并对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等负责。
五、赛事交流专家委员会
(一)指导、组织及筹备武术赛事交流活动;
(二)研究设定武术赛事的规则、程序;
(三)凝聚各方力量,协调相关机构推动武术文化交流;
(四)指导和监督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所主办、承办、协办的各个赛事的推进和实施工作。
六、教材推广委员会:主要负责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武术文化的科研成果及其指导研发的教材的普及宣传及推广发行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于开展武术文化系列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等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本院名称及与本院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院会员证、教练员等级证,由本院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