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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机构设置说明
本院下设院办秘书处、常务理事会、教学教务管理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教材研发中心、国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级位考评中心、裁判员管理中心、宣传推广中心、会员管理服务中心等办事机构及专事服管部门。
常务理事会属代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属常设权力部门,具体职责见《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章程》第十九条。
院办秘书处为学院日常管理沟通服务部门,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各中心设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中心正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院办秘书处与常务理事会商同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理事会讨论确定。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教材研发中心、教学教务管理中心、国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裁判员管理中心、级位考评中心主任任职资格为:
一、获得中华武术段位八段以上者(或中国武术高段位七段以上)。
二、各拳种的省级以上传承人。
三、国家一级以上资格的武术裁判员。
四、在全国性武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者。
五、能够推动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活动家。
第二十九条 院办秘书处及各中心的职责
一、院办秘书处职责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院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管理印鉴、归档、档案、数据等;
(三)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各种会议、活动全部工作的筹备和落实;
(五)接待来访、咨询事宜等;
(六)负责项目文化商务合作、市场开发等盈利性工作。
二、教学教务管理中心
(一)组织、指导和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全国教练员培训、名师高级研修班培训等,尤其是全国各分支机构教练员的学习和业务交流;
(二)推荐和选拔优秀教练员;
(三)武术教练员等级考核评定;
(四)指导和监督优秀教练员的选派工作等。
三、技术研发中心职责
(一)对武术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研和探讨,不断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及所属机构教练员的技术水准;
(二)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挖掘整理民间优秀的传统武术资料,研究其理论精华,为适应新时期武术发展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四、教材研发中心职责
(一)发掘整理武术教学资料,编撰武术教学训练材料;
(二)根据爱好者学习武术不同的目的和需求,研发丰富多样的武术学习教案教材,形成少儿武术、少年武术、成人武术、老年武术、传统武术等专项教材及武术教练员、裁判员等培训教学课程。
(三)根据现代武术发展需要,重新整合、归类,深入研究出表演武术(适合表演观赏)、竞赛武术(适合各种赛事要求的套路)、竞技武术(如散打等对抗性质的武术种类)、功能武术(武术健身及运动疗法等为主的武术运动)及传统武术的教材教案。
五、国内交流中心
(一)指导、组织及筹备国内武术赛事、论坛、文化节、交流大会等活动;
(二)研究设定武术赛事的规则、程序;
(三)凝聚各方力量,协调相关机构推动武术文化交流;
(四)指导和监督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所主办、承办、协办的各个赛事的推进和实施工作。
六、国际交流中心
(一)指导、组织及筹备国际武术赛事、论坛、文化节、交流大会等活动;
(二)根据国际武术赛事惯例等,研究设定国际武术赛事的规则、程序;
(三)联系各国武术协会等组织,协调相关机构,推动国际武术文化交流;
(四)指导和监督中华武术文化研修学院所主办、承办、协办的各个赛事的推进和实施工作。
七、级位考评中心
(一)协同教材研发中心和教学教务管理中心,制定本系统内部级位考评原则及标准,并完善级位及晋级的办法和流程;
(二)组织和指导全国各分院武术学员级位考评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并组织和实施全国各分院学员武术级位的考核评定;
(三)级位证书书的印制、发放、核实、整理、归档等;
(四)指导和监督全国武术级位考核的过程,并对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等负责。
八、裁判员管理中心
(一)配合教材研发中心,拟定本系统内教练员培训和选拔条件及内容;
(二)组织落实裁判员培训及等级考核;
(三)负责组建系统内裁判员队伍,以满足本系统内比赛交流之需;
(四)根据实际需要,承担以本系统主办、承办、协办的武术赛事及交流大会的裁判工作。
九、宣传推广中心
(一)学院重要消息的及时发布;
(二)重大赛事、各种交流活动的宣传推广;
(三)本院科研成果及其指导研发教材的普及宣传及推广发行工作。
十、会员管理服务中心
(一)积极发展各级分院及各类会员;
(二)对联盟分院、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研修员)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录入;
(三)保持与会员的畅通交流,完成学院各会员互动活动的上传下达等;
(四)组织各级分院会员参加有本学院组织的各类武术交流活动。
注:
1、理事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普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由总院发展和下设各个分院推荐,主要构成为从事与武术或体育事业发展相关企业或团体、机构;
2、会员单位:其所属区域已经设立分院,其授权主体有意愿共同发展,为保障各级各级分院加盟合作权益而设立的关联单位。